请问律师:我是一名销售人员,现在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由于不想续约,遂进行工作交接。但由于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未收回,公司因此拒绝我的离职请求,要求我协助公司收回尾款,否则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怎样做,才能尽快离职。
咨询者:李进
你好!
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又不想续约,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时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公司以你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没有收回为由,拒绝你的离职请求,这是当前许多单位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在2002年5月1日前是可以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规定》第24条解除劳动合同: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但该《通知》随着《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废止而失效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第9条:“法制委员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决经济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因此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已将此类条款删除,并在第41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单位应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你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你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作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敬波) 来源:上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