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新规明确行贿案标准
来源:中国网 2011年11月24日
最高检公安部:行贿案标准不宜依行贿对象身份区分
新罪名需要新标准
记者: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公布施行以来,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启动了补充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行贿案标准内外一致
记者:如您所说,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刑法新增罪名,确定立案追诉标准时是如何考虑的?
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对外交往中如果出现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况,不仅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也影响我国企业的声誉和商业信誉,不利于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罚,也是我国坚决履行反腐败公约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有效惩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犯罪行为,补充规定第一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参照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数额标准,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主要考虑:一是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个人行贿一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不宜根据行贿对象身份的不同而区分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二是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及到我国的司法主权、法治形象以及执法办案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一致为宜。
虚开发票案分三种情形
记者:据我所知,虚开普通发票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对于虚开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
答:虚假发票的泛滥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虚开发票案应予立案追诉的3种情形:第一项规定了虚开份数和虚开金额的数量数额标准,即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主要是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和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二项规定了行为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追诉的情形,即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应予立案追诉。主要考虑到立案追诉标准与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保持协调,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三项是兜底条 款。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虚开发票行为的情况比较复杂,很难列举全面,为了不遗漏其他情形、放纵犯罪,作了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如虚开发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等,也应予立案追诉。
重在打击假发票源头
记者:我注意到,补充规定将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设定为200份和80万元以上,分别比虚开发票案的份数和金额提高了一倍,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刑法关于发票类犯罪的有关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的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因此,本条立案追诉标准区分不同的发票种类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研究制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要体现刑法对涉伪造发票犯罪行为的打击重点和原则。经研究认为,打击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与打击伪造发票犯罪相比较,应当是重在打击伪造的源头(包括伪造方和卖方),可以通过将伪造行为与持有行为的标准设定为一定的比例予以体现。因此,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的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规定了相应的数额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