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条例第三十五条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