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书
编号:
甲方(转出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乙方(转入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流转标的:
坐落 等级 面积(亩) 地邻(四至) 单价(元/亩) 金额(元) 备注
.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附属设施:
二、流转方式:甲方采用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经营权证书编号为。
三、流转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必须保证转入土地用于生产经营。
五、流转土地折股情况:以上入股土地金额元,折合股份为股。
六、股份分红:每年每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总计元作为股权红利。
七、股份分红支付方式: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必须于每年的月日以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标的及附属设施,收取股份分红。
2、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标的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享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甲方给予的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4、维护乙方的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合同标的使用、收益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合同标的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享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乙方给予的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4、保证合同约定的用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5、对合同标的和附属设施进行依法有效保护,不得掠夺式经营,荒芜或弃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乙方在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未经甲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标的被国家征用的。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十一、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按照对方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付。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附属设施的;不按时交纳股份分红的。
十二、其它:
1、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将合同初稿提请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签订正式土地流转合同并备案。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要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经管中心调解,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书;调解不成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持有乡镇书面调解意见书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到村委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经管中心各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说明:编号为位数,前四位为年度编号、中间是民政部门提供的省市县乡村编号、后四位为村自行编制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