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法院:缓刑禁止令推进少年审判工作
作者:陈文华 廖国辉 发布时间:2013-03-26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和KTV娱乐场所。”近日,在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少年庭法官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陈某宣读了禁止令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目的在于防止未成年被告人挡不住诱惑,在考验期内再次违法犯罪,同时也告诫其“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对其进行矫治教育。
宁化法院始终致力于构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配套体系建设。宁化法院少年庭庭长陈文华介绍:“适用禁止令是我们少年审判工作的创新,同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判后跟踪帮教等制度相结合,尽我们的全力去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今年以来,已对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希望他们在隔绝诱惑的缓刑期限内改过,重新融入社会。”
目前,司法局及社区矫正部门正对他们进行帮教监督和限制其特定行为。根据新刑法规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法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