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等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摘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发布日期】20090228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日期】20110225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