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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等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等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摘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发布日期】20090228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日期】20110225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