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颁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和颁布,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加强民生立法的重大成果,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大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解决近年来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遵循老龄事业发展规律,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极大丰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涵。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社会服务”单独设章,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既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意义和责任,也充分肯定了社会养老服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地位,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老年人热切期盼。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老年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老有所养;有利于将党和国家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使社会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努力将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成果转化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民政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以建立适度普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广大老年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力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要健全工作机制,为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和区域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统筹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统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民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争取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业务主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精心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做好规划制定、政策拟定、资金安排、经验推广、市场培育和检查评估等工作,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要完善政策制度,提升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提供能力。要完善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要推动建立省级统筹的高龄补贴制度,按月向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覆盖面,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要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府支持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要完善服务提供模式,建立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要推动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管理服务网络,支持失能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要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发展。要大力推进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从今年起,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每年安排10亿元、三年安排30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全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机构养老方面,省级层面要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机构,地级层面要至少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老年养护机构,县级层面要至少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乡镇主要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要加大资金投入,构建社会养老服务多元资金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国养老床位总数要达到660多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比“十一五”时期翻一番,新增床位数超过建国60年床位数总和。同时,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将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任务十分艰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要继续争取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内投资的支持,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将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各级民政部门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重点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民政部已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国家开发银行将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的信贷资金,支持各地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并提供全面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

    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精神,重点针对当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临的城市规划滞后、用地落实困难、税费优惠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强优惠政策扶持,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整体发展。要大力实施民办公助,对社会办养老服务设施,要根据投资额、建设规模、入住率等,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各地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用于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或者改造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支持力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建民营,允许社会力量通过总体承包、功能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政府办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经营。各地每年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推进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社会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在为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拟在今年7月1日前以民政部规章名义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养老行业准入、运营、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努力创造公开平等、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要制定和出台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制度。要完善电子政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大力推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制度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切实把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引导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以积极自觉、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努力开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局面。要加强协调、创新载体,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或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政策,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总结交流贯彻实施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思路、好做法,确保这项工作生动丰富地开展。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安排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