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夏俊峰案给我们的思考

 

夏俊峰案给我们的思考

 

时间:2013-9-26   来源:慧剑网

 

四年前故意杀人犯小商贩夏俊峰今天上午在沈阳中院被执行死刑。

2009年5月16日,夏某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夏某与城管执法人员申某、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夏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申凯和张旭东胸部、背部致二人死亡,此案经一审二审历时四年,夏某仍未保住性命。

夏某是该杀还是该留?至今莫衷一是,就是在法官看来也存在很大争议。夏某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为什么仅因摆摊一事剥夺了两个人的生命?夏某是杀人犯,为什么却受到了那么多人的同情?在我看来,三条生命都是制度的牺牲品。

管理制度“杀死”了申某和张某。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会有统治阶级对市民的管理。任何一个当权者都想把国家治理得井然有序,让臣民安居乐业。但管理却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永远是矛盾体,如何行之有效地管理被管理者,自然也成了任何一个国家执政者最为头痛的课题。城市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城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设置自然也是无可厚非的,应当说,文明社会向前发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素养也在不断提高,为什么两者之间的矛盾却越来越大?城管的执法活动频繁,管理的对象复杂,在这个领域出现的问题更具有社会代表性。有人说城管的素质普遍差,有人说和谐社会庞坏了百姓,有人说社会贫富差距激化了官民矛盾。我以为,这些都只是看到了现象,并未道出本质,问题出在哪里?政府的面子与百姓的里子发生了冲突。执政者一味地好大喜功,追求政绩,唯经济发展为目标,于是形象成了当权者能力的评价和升迁的依据,至于城市建设是否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是否与市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等等,都已经不是他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他们打着“人民利益至上”的旗号“大上项目”、“强行拆迁”、“重建扩建”、“清理整治”和“整齐化一”等,百姓看到了他们的政绩,政府的面子上去了,然而,百姓的里子呢?却无不是他们眼看着高楼下背井离乡,他们在莺歌燕舞的夜晚扯嗓叫卖,他们在富裕祥和的城市寻找食物。他们与这个社会脱节了,但是他们又抗争想与这个本该属于他的社会相融。于是,管理与被管理间的矛盾就出来了,以至于用生命换回他们各自的面子。政府的面子大还是百姓的里子优先?如果是为了最广大百姓的里子,政府的面子肯定是要的,哪怕是牺牲了极个别人的里子。城市管理的目的是治理脏乱差,给市民一个舒适整洁的生存环境,事实是否如此?如今的夏某曾经摆摊的街道仍然商贩如云并未统一归位,只不过是较之夏某案之时多了个收费的管理程序。大家说说,这个城市的管理制度的设置是不是为了管理需要?由此,不难理解夏某为何憎恨到要杀与他无冤无仇的申某和张某了。

司法制度“杀死”了夏某。管理制度再有错,被管理者不该杀死管理者,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自古以来,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行为免责,此早在《周礼•地官•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chóu仇),雠(仇)之则死。”就有规定,今日之刑法不再详说,夏某是否是在受到两城管的殴打之下而义愤杀人?控辩双方一直争论不休,谁有道理?“夏某在闹市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反而在办公室里,执法人员说服教育时却无缘无故用刀伤害申某和张某,这合常理吗?”,“申某和张某都是一米八几,如果不是没有防范,怎么可能两个人都被他杀死?”,我认为,要肯定或否定夏某的正当防卫,恐怕只有他们到阴间去继续理论了,因为他们在冲突的时候并无他人在场。应该说,夏某有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并没有得到排除,判夏某死刑是相当不严谨的,生命权是任何人至高的权利,这也是此案法院审判四年的原因,但最终为何还是要了夏某的首级?我以为,不在法律,而是政治效应。两位当权者的受托人“惨遭”被管理者杀害,如果不将被管理者“正法”,管理者的面子何在?如果不给受托人的亲属一个交代,以后谁还愿意为当权者效劳?司法是当权者维护政权的工具,当权者的统治秩序受到了挑衅,不制裁又更待何时?再者,就算司法机关想依法,但也爱莫能助。因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始终是中而不立,司法制度并不是法院的专有制度。

 

 

网页链接:http://www.huijian365.com/1111/7482.html

 

本站声明:“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