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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摘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日期】20110225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