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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借款手续书写十忌

 

借条、借款手续书写十忌

 

一、忌空白过失。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二、忌大、小写不清。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1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100000.00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三、忌不写日期。

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四、忌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

借条不宜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用此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

五、忌不认真核对。

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盖章,以免后悔。

六、忌内容表达不清。

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七、忌名字不全。

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八、忌使用同音同义字。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九、忌印章不规范。

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十、忌还款时不索回借条。

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