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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 号}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14〕6 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2014年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4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