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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