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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关于“期间”的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关于“期间”的规定摘要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发布日期】20170627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

【发布日期】202012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