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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摘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发布日期】2010050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摘录内容】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