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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地上干活受伤,该怎么申请赔偿呢?

 

如果在工地上干活受伤,该怎么申请赔偿呢?

 

无论是谁,背井离乡外出打工,都是为了改善家庭的生活质量。但如果在工地上一旦发生事故,出现伤残情况,就会事与愿违,也因此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那么,在工地上出现伤残,打工者应该怎么办?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13350000707,或者登录绵阳律师网www.0816lawyer.com咨询,律师会为您进行解答。

 

如果在工地上一旦发生事故,先就要看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亦或是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

(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二)工伤劳动关系的赔偿: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直接要求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认定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工牌、工作证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就会遇到障碍。如何解决,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通常说的包工头)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工伤处理的流程如下: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三)工伤待遇:

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四)纠纷处理: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依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为了有利于实践操作,该通知具体规定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即: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小编提醒:在工地干活收到伤害,要积极的进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不管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都要积极的进行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