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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哪些行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专治瞒报谎报

 

2020.03.16    腾讯新闻

 

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名字很长,叫《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等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这是个什么罪?

概念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意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本罪的结果要件。

只要存在前述两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则不论是使他人实际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还是未感染上、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较大的现实可能性,都可以此罪定罪量刑。

对其进行精准认定,是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境外输入风险。

近期,疫情境外输入风险不断抬升。最新数据显示,3月15日,全国新增确诊病例16例,其中12例均为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北京4例,广东4例,上海2例,云南1例,甘肃1例)。截至3月15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共123例。

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当前疫情防控的最突出风险。

河南郭某鹏案,一个隐瞒,打破郑州19天病例零新增记录;新披露的北京黎某案,黎某所在的美国公司已有同事确诊,其本人出现了发热症状。回国途中,其服用大量退烧药躲避检测,并对空乘人员隐瞒病情及家人同机乘坐的信息。不久,黎被确诊,其家人为疑似病例,全程密切接触者59名。

一个人的隐瞒,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

合力

五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

角色一是海关,其负责把住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角色二是公安机关,其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立案查处、收集证据,对案件快侦快破、及时曝光;

角色三是检察院,其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此外,防范境外疫情的输入性风险,所有出入境人员的密切配合不可或缺。最新数据显示,自3月11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全球大流行以来,全国陆地口岸海港空港入境人员日均12万人次。不少人说,“国内疫情越是控制得好,我们越是想回国”。

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回国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

这既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如实

如实不难,不如实却危害巨大。目前,海关已经对所有出入境人员采取“三检三行一转”的检疫措施,要求所有人员如实、完整、准确地进行健康申报。

但是,总有人心存侥幸,拒绝申报、不如实申报、不配合体温监测。有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及境外旅行史,甚至吃退烧药掩盖发热症状,给疫情防控埋下隐患。

疾控部门很早就提醒我国境外居民,若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当地医院就诊或居家观察,避免出行,更不能采用国际长途旅行方式,否则造成疾病扩散的风险极大。

据统计,在北京已累计报告的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1例中,有27例在入境时均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有的还曾到当地医院就诊。

早申报、早发现、早治疗,这是传染病防治的科学规律。况且,国内的抗疫实践早已证明,新冠肺炎在很多地区的治愈率可以达到95%以上。

所以,对于入境人员来说,没有隐瞒的必要。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延误自己病情,也可能祸及他人健康,不仅要承受舆论谴责,还会面临法律追惩。

无论是郭某鹏,还是黎女士,均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可以想见,治愈出院的那天,迎接他们的,不是艳丽的鲜花,而将是冰冷的手铐。

 

/巴山夜雨    编辑/云中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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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腾讯新闻“侠客岛”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法规摘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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