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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

 

中农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去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业农村投资增速大幅下滑,今年又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投资降幅持续扩大,给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持续增收带来较大影响,也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不相适应。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实施一批牵引性强、有利于生产消费“双升级”的现代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规模,健全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推动农业优结构、增后劲,把农业基础打得更牢,把“三农”领域短板补得更实,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快农业农村领域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开展整治田块、建设灌排设施、整修田间道路等工程,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提高建设质量,确保2020年完成8000万亩、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在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建设一批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大幅度提升果蔬预冷和肉类、水产品冷藏保鲜能力和冷链流通率,减少产后损失,保证产品品质。

    (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程。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加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业重大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

    (四)动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强化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设施、应急防控和物资储备等工程建设。

    (五)沿海现代渔港建设工程。鼓励沿海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相关公益性设施,打造一批渔港经济区。开展现代海洋牧场建设。

    (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序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建设资源化处理设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设一批适用的工程设施。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七)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研究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工程建设。开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乡镇所在地,重点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等设施,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水平。

    (九)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工程建设,开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在完成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车任务基础上,有序推进撤并建制村等具备条件的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等通硬化路建设。

    (十一)农村电网建设工程。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持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三、多渠道加大农业农村投资力度

    (一)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业农村规模。地方政府应通过一般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地区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增加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现代农业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污水治理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方可按规定将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有一定收益保障的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障财政支农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三农”投入保障,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三农”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倾斜。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继续按规定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重点项目。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增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三)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抓紧出台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举措,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全面推行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依法合规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鼓励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持续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鼓励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大力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贷、首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和主体,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提供项目推介。切实发挥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稳步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完善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

    (四)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各地区要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和服务,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细化落实用地、环评等具体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孵化型、成长型、创新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实施一批PPP项目。积极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公司信用类债券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发行。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乡村振兴的规模。加大农业企业在公开市场股票发行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作为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要抓紧出台扩大农业农村投资的政策措施,确保中央关于增加专项债券对农业农村投入、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落地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主动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地区在2020年增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加大对农业农村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有关工作。金融部门要依法合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业务培训指导,总结梳理典型模式,全力推动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二)严格督导考核。把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纳入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提高对“三农”领域信贷风险的容忍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三)扎实做好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各地区要按照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要求,结合编制“十四五”规划,抓紧制定修编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专项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投资方向,做好重大项目储备,高质量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加快建立长短结合的项目储备库,及时推出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选定合格的项目承接主体,支持项目及早实施落地,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规范行政执法,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涉农企业负担,有效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稳定投资信心,激发投资活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等要素改革,保障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改善农业农村投资环境,强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和环境保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