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209—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等九个专业册。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计量规范”实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本定额的贯彻实施中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授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