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当事人约定不同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采访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来源:华商无讼
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特5号采访四川仲裁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懿邈。以下为采访内容:
无讼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20)浙01民特5号,裁定:“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萧)裁字第226号裁决书”,你是否知道?
张懿邈:知道,今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今日,通过裁判网查阅得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该院已经作出处理的案件36件,其中两件支持了申请人请求,即撤销了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34件驳回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中一件就是你说的这件。
无讼妹:另外一件案件情况是什么?
张懿邈:法院撤销仲裁机构裁决书的的两个案件申请人均是杭州金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裁定书分别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07月21日、2020年10月21作出(2020)浙01民特20号、(2020)浙01民特5号,均是租赁合同引起的案件。
无讼妹:撤销的理由是什么?
张懿邈:两个案件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其中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一项争议未能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后三十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于杭州进行仲裁。为了进行仲裁,应设三(3)名仲裁员。将由涉及争议的双方各挑选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涉及争议的双方共同指定。按此方式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应共同任命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任命仲裁员或者双方任命的两(2)名仲裁员在第二名仲裁员被任命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无法就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前述规定未任命的仲裁员应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任命。”但杭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组庭时,未按照上述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而是根据其《仲裁规则》安排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庭。法院认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无讼妹:就本案据你分析,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为何安排一名仲裁员审理?
张懿邈:个人认为大概三个原因,一是惯性思维,仲裁机构一般重点审查有无受理权,一旦确定其有受理权,就习惯性按照固有的工作模式推进工作,没有对当事人约定认真研究和对待;二是《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都很简单,如发生纠纷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此种情况下视为默认60万元以下争议金额由一位仲裁员审理,本案当事人约定条款,很专业、很具体,该协议对仲裁员人数、选定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三是本案金额小(每案不足5万元),仲裁受理费也较少,一位仲裁员审理更经济。
无讼妹:假若你是本案法院主审法官,你会怎么裁决?
张懿邈:假若我是本案法官,一种意见就是本案意见,另外一种意见,也是目前大多法官的意见,即“本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公正,驳回申请人请求”。我本人支持本案法官意见。
无讼妹:本案对你是否有启发或影响?
张懿邈:本人认为,人民法院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商事仲裁的发展,商事仲裁无论是仲裁员还是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先,否则的话,仲裁和诉讼就没有太多区别,仲裁就无存在的价值。
无讼妹:我知道你是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假若在成都的当事人愿意选择你裁决案件,仲裁条款如何约定?
张懿邈:最简单的约定内容可以是:本协议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在成都由张懿邈独任审理。
我本人以律师身份给当事人起草协议一般这样约定:
本协议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在成都仲裁,各方各选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各方选定的仲裁员委托,无法协商一致的,各方各选10名仲裁员抽签确定首席仲裁员(每方有权各排除10名仲裁员担任本案仲裁员)。
无讼妹:感谢接受采访?
张懿邈:不客气。
案件法院裁判理由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审裁判结果
依据金宣公司的申请,其系认为案涉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存在问题、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错误。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各项撤销仲裁事由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涉及“违反法定程序”理解的内容作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涉及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事由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解的内容作了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事由均指向“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同一情形。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理解,应结合《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和《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特别是《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维护仲裁裁决公信力的基础。《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强化了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的尊重,就此司法解释的意旨,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应认真贯彻。
金宣公司与钟锦祥、施正勇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构成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其文义看,一是认可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是对三人组成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指定作出了约定,属于对仲裁庭组成方式的约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了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明显排除了当时有效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包含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属于《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即使《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且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杭州仲裁委员会仍然应该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适用非简易程序审理相关仲裁争议。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未征得金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发送应裁通知书,要求金宣公司与钟锦祥、施正勇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属于《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注意到,案涉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独任仲裁员曾当庭询问当事人对此前程序有无异议,金宣公司亦未对仲裁庭组成方式提出异议。但独任仲裁员的询问并非针对仲裁当事人就案涉仲裁案件是否选择独任仲裁员及适用简易程序的特别提示,不符合《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提示”的要求,不能改变案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
关于仲裁裁决实体处理是否存在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对此不作审查。
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萧)裁字第226号裁决书。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钟锦祥、施正勇负担。钟锦祥、施正勇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申请费;杭州金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迎华
审判员沈斐
审判员李洁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景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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