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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主编】徐学鹿

【法学分类】公司

【出版时间】2015.02.01

【来源】商法学(第四版) 引用0100页



      公司章程的效力,包括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和时间效力。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对哪些具体人(或对象)有约束力;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生效的时间,即何时开始发生效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文件,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公司本身的行为当然受公司章程约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依章程对股东负有义务。股东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对公司起诉以取得其应有的权益。在英国,公司依章程对股东负有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章程所具有的契约性:章程实际上是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契约,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章程与条例(指细则)视若已由公司签名、盖章”,但公司依章程对股东负有义务。在英国Johnson v.Lyttley's Iron Agency一案中,公司所为的股份注销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股东提起诉讼加以阻却。英国上诉法庭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有约束力的理论,撤销了公司注销公司股份的行为。其次,公司依章程对社会(交易第三人)负有义务。公司章程视为公司对社会的承诺,公司有义务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如依照章程设置组织机构,使用章程所确定的公司名称,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事等。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系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自然具有约束力。但与一般的契约关系不同,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仅及于公司章程的制定者,还及于后续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会议、参与公司管理、请求利润分配等权利。这些权利一旦载入章程,任何人即不得剥夺和侵犯。其次,股东也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包括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不得随意干预公司经营、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等。


  股东的义务应包括两方面的内涵:其一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其二是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这都是公司章程对内效力的表现。


  3.章程对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的效力


  公司作为多个投资主体的集合体,已由原始资本时期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发展到当代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如何让投资者放心地将资金投入公司,国家如何在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既确保经营者独立经营,又防止经营者损害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家必须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条在国家立法保证下的有效“通道”,这一“通道”就是公司章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公司章程的本质是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法律约束下的“契约”,是经营者对投资者的一种行为承诺与法律保证,因此,公司章程必然对公司的经营者,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具有法定的拘束力。无论是公司董事还是监事,其权利都源于公司章程,所以他们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承担公司章程对他们权利行使所施加的义务,如果他们违反此种义务,则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人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否应具有对外效力是目前公司法学界争议较多的问题。传统公司法理论基于公司章程公开性的特点,认为当公司章程注册或公布之后,社会公众要同公司进行交易,完全可以通过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章程的办法去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如果公司交易相对人完全可以查阅公司章程的内容并清楚地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而不去查阅、了解和掌握这种信息,那么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即为公司法上长期所实行的公共文件的推定知悉或推定通知制度。但这一理论正在受到质疑。为了保护善意与公司从事交易的第三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废弃这一制度,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影响越来越小,其效力越来越表现在其对内的效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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