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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高检发[2017]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高检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提出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意见》的要求,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同时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家是否有活力决定着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家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意见》着眼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引领和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为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培育优秀企业家、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见》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自主经营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家于事创业。积极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

    《意见》的上述要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是一以贯之的。各级检察机关要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领会落实《意见》要求融会贯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学懂弄通做实。要深刻认识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意义。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找准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履职尽责,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切实加强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立足检察职能,努力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法治环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要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

    第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以“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失职渎职等情形,要予以容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办案效果。对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对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围猎公职人员的,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的,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或者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行贿人认罪认罚的,要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改进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时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职务犯罪中注意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做到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于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要注意保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提升办理涉企业刑事案件的能力和质量、效率、效果。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一视同仁,做到同标准、同要求;坚持区别对待,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等要件,准确把握不起诉以及减轻、从轻、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出现“以钱赎刑”“权钱交易”等问题;坚持宽严并重,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重大犯罪,要依法严肃打击。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

    第三,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背信损害企业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有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针对企业管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家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侵犯产权犯罪。认真受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举报控告,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帮助企业家建章立制,提高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等公权力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探索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企业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重点监督涉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第五,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依法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有错必究工作原则,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及时向社会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认真总结前期办理的一批涉产权刑事中诉、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经验,继续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法治宣传,营造尊重和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立足检察职能,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加强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重视发挥工商联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平台,及时报道检察机关工作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坚持以案释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和企业家涉罪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加强预防商业贿赂教育,帮助企业家提高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企业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注重对涉企业家和产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选择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有重大影响的典型错案冤案适时向社会公布。着力宣传和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和尊重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相关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