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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家属上诉后二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6万元


男子无证驾驶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家属上诉后二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6万元


时间:2021年8月30日   作者:四川手机报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四川南充人罗某,2019年因车祸去世,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16万元的保险金。这是他之前曾连续多年投保的保险公司,且购买的保险尚未到期,保险公司为何拒赔呢?对方称,原因是罗某出事时系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败诉后,罗某妻子和儿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充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对相关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部分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涉事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6万元。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因其无证驾驶拒赔


2019年8月15日下午5点25分左右,罗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从南充市嘉陵区远程大道往燕京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口时,罗某与一辆货车相撞,事故导致罗某当场死亡。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发生时,罗某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而且其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状态。

罗某之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包含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且尚未到期。于是,罗某家属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对方称,因为罗某属于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罗某的妻子及其儿女将涉事保险公司起诉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死者网上投保时理应接受了免责条款


罗某家属称,罗某是于2018年9月6日通过该保险公司销售员以网上自助投保的方式,缴纳了保费200元,该险种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

据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罗某是该公司的老客户,从2008年3月11日至事故发生时,罗某每年都在该公司购买了该类意外短期保险,保险采用的投保方式为自助式投保。保险公司称,客户投保时能清楚看到该险种保险费、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通过网上自助式方式购买保险,自愿交纳保费,双方即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其家属提交的电子保险单重要提示栏内已载明保险权益及其他相关规定,另外,在自助式投保网页上有简介,其中责任免除第七项明确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罗某在网上投保时,理应阅读了上述简介,因此应当认定罗某自愿接受上述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故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家属:死者为50岁的失地农民,保险由销售员代买投保


一审败诉后,罗某家属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死者家属认为,罗某所购买的保险,并非其本人网上自助投保,而是由保险公司销售员姚某代为购买,后者再将保单交给投保人。法庭上,家属亦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包括委托代理人对姚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与保险公司客服的录音,证明案涉保单的销售员就是姚某。

家属认为,虽然该保险可在网上投保,但并非必须由本人操作,由销售员代投保人进行投保的情况更为普遍,特别是在农村乡镇地区,大多数人根本不会自己在网上购买保险的情况下,都是通过销售员购买。而且在投保时,罗某已经50岁,是一位失地农民,不会自己操作手机网购保险。在投保后同一天打印彩色保单,也不符合常理,而且在保单上也明确载明销售员的编号。

在家属看来,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案涉保险是否是死者本人在网上自助购买,就主观推断认为“死者罗某在网上投保时,理应阅读上述简介”,其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家属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罗某不产生效力。


二审:无证据显示将保险条款提交给了投保人,保险公司被判赔付16万


法庭上,涉事保险公司曾提供了一组网络投保的流程截图,拟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不过,罗某家属认为,该投保流程载明的是2020年条款,而死者罗某是在2018年购买的保险,因此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对罗某尽到了说明义务,亦不能证明投保时是罗某本人亲自操作。而且,在投保流程最后一页所载明的内容,没有强制让投保人阅读观看免责条款的程序,免责条款须投保人主动点击查看,即使当时是这个流程,也不能说明保险公司主动向投保人告知了免责条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事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系减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上述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而本案中,罗某是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网上投保的案涉保险,是由销售人员操作后将保单提交给罗某之妻。

根据涉事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流程保险卡激活过程中网页内容的记载,投保人对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确认,是通过在保险卡激活过程中点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予以确认的,但该选点内容中所涉及的保险条款内容,并非在网页上显示出来,而是需要投保人另行点击链接才能阅读。也并非保险卡激活流程中必须阅读或者点击链接才能进行下一步流程的内容,故即使投保人点选了上述内容,也不能表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充分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称其销售人员将保险条款内容告知了投保人,也将保险条款提交了给了投保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对上述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部分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依据案涉保险条款的约定,请求支付保险金16万元,其主张合法有据,应当得以支持,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涉事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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