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在先查封债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对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相关财产处置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了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二、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三、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要求,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下司法文件涉及“轮候查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2006年1月10日,〔2005〕执他字第24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7年9月11日 法函[2007]100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轮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结案问题的通知
(2018年8月2日)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24日)
5、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6]610号)
7、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5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法发〔2018〕9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法〔2021〕322号
1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1号)
14、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8]2号)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通字[2017]25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
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18、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5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6]610号)
20、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