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5年,我省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以来,通过试点带动、规范流程、扶持保障,有效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人居环境。为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关切问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增设电梯提高居住品质,满足群众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到“十四五”末,力争城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3万部以上,基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施条件。
1、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3、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
3、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部门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除法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5、施工管理。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电梯增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6、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政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维护管理。
电梯制造企业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统一采购服务方式进行电梯增设和电梯维护保养,降低成本。
(五)资金筹措。
1、业主自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共同协商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
2、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新模式。
3、政府支持。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可用于纳入改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政务服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使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审批便捷、监管到位、服务更优。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建立全省既有住宅电梯运行维护监管服务平台。
(三)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意见统一难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