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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如被强迫购物 可获20%旅游费赔偿

 

出境游如被强迫购物可获20%旅游费赔偿

 

时间:2007-03-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公布———

  本报讯 今后,游客如果发现旅行社在旅游途中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将可获得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赔偿;如遭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将获得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昨天上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公布,这些明确的赔偿比例为今后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示范文本中还明确,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组团社,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示范文本还要求组团社在合同中须把吃、住、行、游、购、娱等详细服务内容明示旅游者,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

  示范文本不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兼顾了旅行社的利益。文本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退团构成违约,需要向旅行社赔偿业务损失费。但双方支付的金额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2-20%;旅游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5-90%。这个比例是根据《合同法》中“赔偿不应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因素测算得出的。

 

转自:MSN中国-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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