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钉子户案”为何让法院陷入尴尬

 

“钉子户案”为何让法院陷入尴尬

 

时间:2007-04-02  来源:新京报

 

    针对重庆钉子户案,九龙坡区法院于330下午第三次发出公告,责令被拆迁户杨武410前自行搬迁。前两次“限期搬迁”的法院通知无法履行,实际上已经使区法院陷入尴尬境地。

    开发商与户主之间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发生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

    按照现代法治原理,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关应当是法院,由法院对起诉的民事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事实体法作出裁判,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本案中,法院是以裁定支持区房管局的行政裁决,走上前台的。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书,并非生效民事判决书。由于对区房管所作出的行政裁决书还存在较大争议,由法院出面执行这一行政裁决,就好比是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了”。出于种种原因,法院两次“最后通牒”都无疾而终,法律权威打了折扣。

    这是个烫手的山芋,法院的确是左右为难。拖着不动,那是软弱无能,有损司法权威;要是派出法警强制执行,有可能引发激烈冲突,也不利于平息事端,解决问题。

    看来只有和解才会妥善处理争议,让各方都有台阶可下,但备受媒体和民众关注的杨武,会以妥协的方式谢幕吗?

    在目前的僵持局势下,法院恐怕很难摆脱两难处境。

    原本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正义的宣告者的法院,何以遭遇如此尴尬呢?根子就在现行的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上。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与拆迁户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协商成功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迟迟达不成协议,正如本案,则由一方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行政裁决作出后生效,即可以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裁决作出后,一方不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法院在裁决机关的申请下,不得不进行裁决,行使执行职能。

    从条例规定的程序看,当拆迁人与被拆迁户就补偿安置方案迟迟达不成协议时,法院缺乏直接解决此类民事纠纷的机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拆迁户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补偿安置方案,也不会被受理。民事纠纷不能由法院解决,本身有违背法理之嫌。

    其实,如果能够直接起诉至法院,双方各自表明主张,阐述理由,拿出证据,法官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估算房产价格,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在法律上解决这一纷争。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损失扩大,拆迁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执行那些经过谨慎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当然是理直气壮。而且只要裁判说理清楚,于法有据,最终就能获得民众的尊重。

    法院是现代社会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拆迁这样重大的事件中,将法院排除在外,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一个缺憾,应当立法加以修正。(陈巍)原题:九龙坡区法院为何陷入尴尬

 

转自:新华网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