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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是谁眼里的“钉子”?

 

“钉子户”是谁眼里的“钉子”?

 

时间:2007-03-23  来源:江南时报

 

    网上看到一幅图片:一家拆迁户的房子,像孤岛一样耸立在建筑工地中央。这家拆迁户被称为“最牛拆迁户”。近几天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上,都可以看到这个“最牛拆迁户”的新闻。2007年3月20日《重庆晚报》说,当地房管局已经向法院申请强拆,法院裁定支持,要求被拆迁人在22日前主动拆除,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事态究竟如何发展,媒体自有后续报道。我所想到的,只是“钉子户”这个词本身对人的歧视。

    回想起来,“钉子户”这个词从何而来?似乎是伴随拆迁而来。而且似乎是有拆迁的地方,就有“钉子户”。你想,拆迁一声令下,总会有人不肯应声而动,而且总是一再地给搞拆迁者增加麻烦,拆迁者岂不要头痛不已?他们或者说你不是依法拆迁,或者说你补贴标准过低,或者说你只管拆、不管迁,甚至说你根本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侵犯了群众利益。在忙着拆迁的人看来,简直一派胡言乱语,条条都是胡搅蛮缠。他们这样软顶硬抗,就像钉子一样钉在那里,一直到人家停电停水,上门“最后通牒”,他也不为所动。“钉子户”的名字也许就由此而来。发展到后来,搞拆迁的同志尚未动手之前,立下的誓言之一,也许就会列上“坚决拔掉‘钉子户’”这一条。看来,当初那些把不肯“配合”的拆迁户称之为“钉子户”的人,似乎颇有些“创意”在内,当时甚至会有些得意吧。

    可是,认真分析起来,“钉子户”这个词就很不简单。首要问题之一,“钉子户”究竟是谁眼里的“钉子”?是拆迁部门某些同志的眼中钉呢,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的眼中钉?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如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拆迁的合法性当然就要受到质疑。不用多说,“钉子户”代表的利益,谁都知道那是个人利益,而拆迁部门代表的利益却未必就是“公共利益”,人们实际上看到的却往往只是地方官员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所谓官员利益,说到底,那是因为拆迁简直就是一种“政绩”,所以来一位新领导,必定要搞一回轰轰烈烈的拆迁。名义五花八门,实质殊途同归。至于开发商利益,更是明明白白。拆迁是一种买卖,他不能从中大发其财,他就很难有那么高的积极性。于是在服从公共利益的名义之下,拆迁户的利益不得不让位于地方官员利益和开发商利益,就成为过去拆迁中最常见的矛盾。“钉子户”当然不肯轻易把自己的正当利益让位于某些地方官员利益和开发商利益。从利益角度看,“钉子户”就注定了自己的命运:既是拆迁部门某些同志的眼中钉,也是房地产开发商的眼中钉。

    可是,“钉子户”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代表呢?从理论上说,拆迁部门似乎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钉子户”该不该算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列?如果算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列,“钉子户”怎么却成了某些同志的眼中钉?这在理论上应该如何解释?如果不算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列,“钉子户”又该算是什么?这在理论上又有什么根据?从法律上说,“钉子户”虽是某些人的眼中钉,却是货真价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别的姑且不论,单说“钉子户”这个名称,算不算是对他们的一种歧视?如果确实是一种歧视,那么,请问,造这顶“钉子户”帽子的人究竟想把“钉子户”置于何地?使用这顶帽子的人,又已经把自己置于何地?(王师北)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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