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06) 2号
颁布时间:2006.04.20
实施时间:2006.05.30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