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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7]1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与资源已成为制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历史使命感切实负起责任。
  (二)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要立足又好又快发展,着眼可持续发展,大力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环境保护实现重大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融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各个层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过程,在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加强环境保护中促进发展。制订经济发展规划要服从环境保护,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污染总量控制。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优化经济增长质量。
  (三)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发展为要、环境优先"。根据我省环境容量、生态状况、资源禀赋以及国家和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要求搞好功能区区划,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升级换代。在仍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开发,严禁任何违背自然规律和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
  (四)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是生态省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建设生态省必须首先抓好环境保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川委发[200618号),根据《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编制生态市(县)建设实施规划,逐年启动一批环境保护工程和生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生态省建设的协调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定期通报生态省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
  二、切实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
  (一)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整治。加强污染防治,降低污染负荷,腾出环境容量,增强工业发展后劲。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订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完善循环经济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对未达标的企业实行强制性审核,鼓励已达标企业开展自愿审核。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有序开发水能,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二)持续推进城市污染源整治。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全面推进城市污染源整治。城市(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必须做到工艺先进、管网配套、投入落实、机制健全、监管到位。所有城市和重点城镇在"十一五"期间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配套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管网。新建和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采取除磷、脱氮措施。设市城市实施禁磷行动。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2008年前建成成都、攀枝花危废处置中心和各市(州)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系统,确保全省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集中收贮和安全处置。大力加强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的污染治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严防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建立健全放射源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及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三)持续推进农村污染源整治。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和32条重点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城乡环境监管,抓好城乡结合部的污染整治,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污染向城市转移。在抓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创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示范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加强农村小集镇生活污染防治,各地、各部门要规划实施一批乡镇生活污染治理工程。根据土地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发展畜禽养殖,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和农膜。推进农村改水、改厨、改厕,搞好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积极发展沼气,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全面防治水体污染。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和落实保护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四)持续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依法划定和管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口。坚决取缔肥水养鱼,控制网箱养鱼。坚决取缔、关闭危及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建设备用水源,加强水质监测。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整治烟尘、粉尘、扬尘、二氧化硫、汽车尾气、油烟等污染。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燃煤电厂,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改造或关停燃煤电厂。各地、各部门要明晰职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惩违法行为,确保饮水安全和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
  三、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每年下达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各部门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污染物排放超总量和不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地区,一律不安排污染治理项目、能力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不发放贷款。对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区暂停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并将排放方式和排放总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运营。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控制污染总量,平衡环境容量。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到"三到位",即项目开工时环保设施建设图纸到位、环保措施资金到位、环境监理到位。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登记注册、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核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对新上项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项目,除实施经济惩罚外,对所属地区暂停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
  (四)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每年列出一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挂牌整治。根据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要求,对不达标、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企业必须限产、限排。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或关闭。凡不严格执行限期治理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1票否决。
  (五)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监察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察监控预警体系,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企业的自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排污费是污染企业占用公共环境容量的社会补偿,必须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足额征收。对不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区,一律不安排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对随意减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力度,实行下查上收。
  (七)严格执行市(州)交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对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实行属地管理、流域联动。省政府对各市(州)主要流域水质实行目标考核。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强化联动、整体推进。上下游地区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
  四、强化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地位
  (一)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环境保护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其环评审批、排污费征收等职能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探索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体制,完善市区环境管理体制。加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强化对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双重管理体制,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大力强化环境执法。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要为环境保护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着力解决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会商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和移送制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整体合力。通过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环境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监管运行保障,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环境保护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确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统计、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的资金投入。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力度,逐年增加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和社会各类资金投入环境保护领域,形成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每年各类环境保护投入达到GDP2%以上。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对市场调节的价格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指导和监管。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建立环境资源定价标准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加快环境保护技术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环境执法风险保障和激励专项资金。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机构,加大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投入,加强环境保护科研监测队伍建设,强化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成果应用。建立和完善省级环境监测科技体系,着力建设具有综合功能的省级环境监测科技中心,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工作平台,为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和强化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要求,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各负其责,强化联动,整体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免费刊播环境状况公告和城市环境质量、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教育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从基础教育抓起。各级、行政院校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各社区、社团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要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各自职责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下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每年要专门听取环境保护部门工作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召开2次以上环境保护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环保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公布结果,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境保护1票否决。省经委、省统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情况,省环保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全省及各市(州)环境质量状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环境违法行为。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要监督检查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