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经适房和廉租房分别控制在60和5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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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经适房控制在
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
本报讯 (实习记者 曹雪)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还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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