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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几种情形属起诉和不起诉错误

 

最高检明确几种情形属起诉和不起诉错误

 

  本报北京814日讯记者彭于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新时期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不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这种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以及起诉错误、起诉质量不高和不起诉错误、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

据了解,2001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两个文件在试行中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须通过修改加以明确和完善。此外,如何在起诉、不起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检察改革的最新成果成为当前面临的新课题。因此,最高检对这两个文件作出修改和完善。

据介绍,最高检对《起诉标准》的修改共涉及44个条文,对《不起诉标准》的修改共涉及54个条文,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文补充、修改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条文等。修改后的两个文件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检察机关更好的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不起诉权。

以下为五类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