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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的探索

 

法与情的探索

 

2007-7-26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我省首例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纠纷案成功调解始末

 

  2007年7月10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德阳市总工会特邀调解员经过艰辛努力,共同调解了一件涉法上访多年的劳动纠纷案。当62岁的老上访户许长君,从法官和工会调解员手中接过补偿款时,止不住热泪流淌:感谢法院、工会帮我解了这个结,我今后一定好好生活。

  作为首例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它的成功结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15年纠纷 两年上访

  1992年,在德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的许长君,因病在家休息,此后就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其间,适逢企业改制,1993年4月18日,公司按当时的惯例和相关规定,在当地报纸刊登通知,要求离岗职工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责任自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注:当时由于《劳动法》尚未颁布,多数单位都采取此办法,而没有将相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正是由于处理决定未书面通知徐长君本人,由此引发了日后的劳动争议。

  事隔8年后的2001年,许长君将德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当年自己是在家养病被除名的,现在企业应为其办理退休、保险手续等请求。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超过诉讼时效,区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许长君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抗诉。最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许长君要求一建司为其办理退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许长君仍不服,认为,法院就是讲理的地方,自己是市一建司的人,自己的问题市一建司就要解决,法院不该驳回其诉求。于是,她了一次又一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申诉,要求复查此案。

  负责二审此案的德阳中院民庭庭长莫代玲、副庭长陈华刚及工作人员宋斌都十分感慨地告诉记者: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时间十分重要,应在有效时间内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否则将会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年许长君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她可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许长君是事后多年才提起,已经超过了法律时效。对许长君这样一个案子,法院是十分重视的,法官们对许的困难也是十分同情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是硬性的、无情的。由于许长君就认她自己的那个,不管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无论法官怎样做工作,如何反复给她讲道理,她都不听。一再上访,成为缠访案。

  法院委托 工会调解

  今年上半年,时值我省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机制开始建立,德阳市作为我省首批试点单位,7月9日,德阳市法院、市总工会召开会议,由法院向工会调解员颁发聘书。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许正钢指示民一庭:将许长君一案,作为委托调解第一案,务求实效。

  7月10日,民一庭遂邀请工会特邀调解员参与协调处理该案。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市总工会对这第一案亦是高度重视,当即派出了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袁前锋等四名特邀调解员前往市中院,参与案件调解。袁前锋等人经过反复阅读案件相关卷宗,并听取了相关审判法官的情况介绍,市总工会作为调解方,特邀调解员、市总工会维权保障部部长邵立波、法律部干部徐剑寒开始向许长君和市建一公司双方展开了调解工作。

  调解当天,天气酷热,市法院的审判庭因装修无法开空调,室内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汗水像小河一样淌,但工会特邀调解员没有一丝松懈,调解工作扎实细致推进。他们向市建一司指出,公司在处理决定的送达上存在着瑕疵,没能送达当事人本人,虽在当时的情况下,送达不规范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但希望企业从情理角度协商处理;对申诉人许长君也指出,对公司的除名多年不闻不问,如果企业职工都这样,还不把企业拖垮了?如今企业效益也不好,职工也应站在情理的角度想问题。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人,职工对工会有一种真诚的依靠感。经过审判员和工会特邀调解员三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许长君多次上访且年老多病,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德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除一次性补偿许长君除名的补偿金人民币1.7万元外,另再行补偿许长君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3000元。市总工会亦当场承诺协调许长君低保事宜,市一建公司予以配合。

  依法依情 调解成功

  协议签订以后,市一建司于7月12日兑现了2万元的补偿金。鉴于许长君的实际困难,符合工会帮扶对象规定,市总工会又从困难帮扶的经费中挤出了1000元资助许长君。当即,许长君感动得热泪长流。

  首例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调解成功了,用德阳市中院副院长潭昌维和市总工会副主席彭毅的话来说,有工会组织的参与和调解,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协调要容易得多。工会参与调解依法、依情、依理进行,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方式的创新和拓展,也是庭后的延续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通过司法手段,在法院判案不可能完全满足双方当事人要求时,委托工会组织协调,通过职工娘家做工作,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依情依理,效果显见。此案的协调成功,把当事人双方的对立关系转化到对话和沟通上,的确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益的创新尝试?熏也是工会服务和推进劳动关系和谐,落实省委第九次代表大会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工作主题的具体行动。

  (王筱泉  本报记者 宋 玲)

  短评

  创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筱 泉

  我省建立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机制后的第一案在德阳获得成功。德阳一建公司62岁的原职工许长君,14年前发生,而后上诉、上访达6年之久的案件,经过工会特邀调解员和法官艰辛努力,达成和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此案的调解成功对完善和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昭示在劳动争议不断发生、劳动争议多样化的情形下,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应发挥大调解体系的重要作用;它昭示落实以职工为本,依法、主动、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工会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它昭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迈入新的领域、提升到新的高度,是有效发挥工会组织引导服务维护作用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和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政治优势,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今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决定建立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新机制,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此制定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在成都、德阳和广安市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在全省普遍推开。

  德阳的成功试行,为全省全面实施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机制,落实省委关于工会要完善和发挥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的要求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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